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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2, 2024 2:35:12 GMT -6
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第186条规定,农村财产的社会功能只有在满足合理、充分利用的情况下才能实现;正确利用自然资源并保护环境;遵守劳动法并以有利于业主和工人福祉的方式经营财产。 然而,除了在学术上很少争论之外,在劳动剥削的情况下没收甚至没有付诸实践。这是因为,尽管针对精神药物种植所设想的措施有其自己的规定,但在劳动力剥削方面却没有同样的情况,这种情况至今仍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刑法》第243条所带来的“奴工”概念、刑事定罪的可能要求以及业主的客观责任等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具体解决。 20号法案[6]旨在讨论这些要素,尽管它提出的解决方案在实践中使该设备的有效性变得不可行。 这是因为,最初,该项目将“奴隶劳动”的概念限制 电报号码数据 在限制工人流动的假设上,排除了《刑法》中关于减少有辱人格的工作条件和耗尽工作时间等现有规定。此外,它还规定,要执行制裁,必须有最终且不可上诉的刑事判决,尽管在种植精神药物的情况下不需要这样做。反过来,如果业主是直接在该房产上进行工程的人,他才会对这项措施负责。 参出了另一个项目,因为 2013 年 PLS 已在立法机关结束时存档。在 PLS司法和公民委员会准备的建议被纳入关于项目 n° 432/2013 [7]的意见中。 其中,类似于奴隶制的工作概念——建议取代“奴隶劳动”的术语——再次包括屈从于有辱人格的条件和疲惫的工作时间,此外还指出了一系列情况,当至少在三、创造了有辱人格的工作条件。 然而,关于是否需要最终且不可上诉的刑事判决的问题到解决,它维持了 2013 年项目中的一贯要求。因此,如果获得批准,则与没收财产时发生的情况不同种植精神药物,行政处罚以刑事处罚为条件(尽管这被认为是最后手段)。 参议员兰道夫·罗德里格斯提出的项目还试图解决有关业主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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